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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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美术家协会是云南省各民族美术家自愿结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动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全省各民族美术家,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强省而奋斗。

  第二条  本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发扬艺术民主,尊重和维护美术家的创作与评论自由,鼓励美术家努力学习,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鼓励美术家遵循艺术规律进行创作实践和理论探讨,促进各种风格、流派艺术的健康发展,创作出更多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优秀作品,不断提高我省美术创作的艺术水平,为人民为社会提供更多健康向上的高质量的艺术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三条  本会以广泛团结全省美术工作者为己任,通过各种方式和活动积极扶植美术新生力量;重视并支持群众性美术活动,努力促进艺术普及与提高,积极发现和培养各民族美术人才,不断发展壮大我省美术队伍。

  第四条  云南省美术家协会是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本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指导,与全国各省、市(区)美术家协会保持业务工作联系和协作关系。本会积极开展并促进与国际、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美术人士、美术团体、组织的业务联系和学术交流;本会对我会会员、对我省各州、市美协和有关美术组织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居住在云南省的美术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本人美术作品曾参加过我会主办的美术展览三次、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展览一次以上者。

  2、本人美术作品或理论著作经省以上展览或专业刊物展出、获奖、发表、出版、收藏,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学术水平者。

  3、长期从事美术工作、群众业余美术辅导工作、美术教育工作、美术编辑及其他美术创作和设计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

  本会依据以上原则条件,拟定“入会细则”,并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适时修改“入会细则”,作为衡量及审批会员的具体参照标准。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须经本会会员介绍,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经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具有向中国美术家协会推荐符合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条件的本会会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福利。

  3、会员有权对本会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与质询。

  4、会员应坚持艺术创作实践、理论研究,为发展我省美术事业而积极工作。

  5、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缴纳会费。

  第九条  在本省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本人自愿,为本会当然会员;我会在全省各州、市的会员为当地美术家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艺术活动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利益,保障会员从事艺术活动的自由及其劳动成果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美术团体,提出申请,可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除被选举权之外,团体会员具有个人会员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即停止会籍;被剥夺公民权者,开除会籍。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具有下列职权:

  1、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理事会。

  4、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

  第十四  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1、选举本会主席、副主席。

  2、审议协会工作规划并指导、参加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3、听取主席团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4、对协会领导成员的工作和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主席团。理事会中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是协会的核心领导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主席团成员负责召集。具有下列职权:

  1、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对协会工作及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

  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4、审批本会入会申请,依据中国美术家协会入会条件推荐中国美协会员。

  第十六条  上届的本会主席、副主席聘为本会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有权咨询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对我省美术事业热心支持和赞助的海内外友好人士和友好团体。

  第十八条  本会设若干艺术委员会。艺委会成员经民主协商产生,由主席团聘任;艺委会在主席团领导下相对独立地负责有关展览、学术理论研究研讨及对外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由主席团提出具体意见、理事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自行创收、社会资助、捐赠、会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设置美术基金及其他多种集资形式,用于奖励优秀美术作品和学术研究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届主席团、理事会。

   

                                                     云南省美术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