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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云南省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云南书法事业、建设云南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和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紧扣协会基本职能,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动员全省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致力于繁荣发展云南书法事业,服务文化强省建设,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云南篇章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对协会工作和书法工作者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价值引领,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认真履行新的文化使命。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主题活动、展览展示、评选表彰、学术研究、宣传推介、评论研讨、志愿服务、权益保护和交流传播等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七条 本协会积极引导全省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认真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书法工作者行为守则》和《云南省书法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队伍,培育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促进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八条 本协会积极培养扶持书法人才队伍,加强对书法领域领军人物、中青年书法骨干、基层优秀书法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拔尖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培训机制,推动全省书法队伍团结进步。积极推荐本协会会员加入中国书法家协会,推荐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候选人、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云南代表,积极参与中国书法家协会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本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书法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植根传统、鼓励创新、艺文兼备、多样包容”的创作理念,引导广大书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

第十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举办全省性书法评奖和展览活动,加强全省书法评选表彰和创作展览的规范性、导向性和示范性,不断提升云南书法评奖及展览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本协会重视书法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推动书法教育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书法实践学术性和专业性。体现中华美学精神评价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优秀书法文化遗产,培育打造区域性书法文化品牌。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展示协会及行业工作信息与动态。

第十二条 本协会重视指导推动全省各地书法事业繁荣发展,密切联系基层一线书法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不断提升书法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指导推动群众性书法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书法艺术推广普及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书法艺术的精神需求,为社会培养更多基层书法人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积极开展书法文化交流、传播与合作,增进书法领域的往来和友谊,推动云南书法走向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在书法交流、传播和合作中展示云南形象、提高云南知名度。

第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与书法相关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书法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聚力繁荣云南书法事业。

第十五条 本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积极反映会员和书法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州市书法家协会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产业行业书法家协会和全省性书法社会组织,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协会指导,提出申请并经本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本协会积极发展个人会员,积极吸收各行业各方面在书法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取得相应成绩的优秀人才,包括新文艺群体中的书法人才入会,不断发展壮大协会组织。积极利用互联网信息手段,加强对会员的引导、服务和管理。

第十九条 年满18周岁,拥有云南户籍或在云南工作生活3年(含)以上的书法创作者、书法研究评论者以及书法工作管理、书法活动组织、书法教育培训、书法展览策划、书法出版印制、书法传播交流工作者,包括新文艺群体中的书法人才,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章程,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本会两名会员推荐,经过本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履行手续后,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本协会依据以上原则,制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完善,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条 凡在云南工作生活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本人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承诺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会员义务者,履行手续后,可直接成为本协会会员;国内其他省级书法家协会会员来到云南工作生活,本人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承诺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本会会员义务,凭当地书法家协会会员关系证明,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义务和权利

(一)团体会员义务: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任务,积极发展本协会个人会员,开展符合本协会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二)团体会员权利:推选本协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推荐符合入会条件者申请加入本协会,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退会自由,退会需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主席团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个人会员义务和权利

(一)个人会员义务: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权益;接受本协会业务指导,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向本协会反映群众及基层对书法及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向本协会推荐新会员。

(二)个人会员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创作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协会予以维权;有退会自由,退会需由本人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主席团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依据本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由本协会驻会机构提出意见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个人会员触犯国家法律追究责任的,取消其会员资格;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协会权益的,经本协会主席团会议研究,按有关程序和方式,视情节轻重及时予以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暂停、取消会籍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会员发展管理办法,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经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驻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履行协会法人代表职权。法人代表因工作调整或退休等原因,自动解除法人代表身份、不再履行法人代表职权,并及时配合办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艺术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推动行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幕期间,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或相关单位推荐产生,大会筹备机构根据需要确定部分特邀代表(或特邀嘉宾)。现任团体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作为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分席位制理事和非席位制理事。现任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及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原则上作为席位制理事候选人。席位制理事在其不再担任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及本协会驻会负责人职务后,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及驻会机构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报本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非席位制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推荐和选举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严格执行现职领导干部在群团组织兼职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履职评价情况,可通过理事会会议在届期中适时进行调整或增补理事。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不定期举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协会主席和副主席;

(四)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主席团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协会重要事项;

(四)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实行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考核评价机制。履职评价主要从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每年进行1次,根据相关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荣誉职务,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推举,主席团聘请。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本会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理事会成员及荣誉职务人员,可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在届期中及时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捐赠赞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用于规定范围的协会办公业务活动支出。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资金、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协会资金、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第四十条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简称“云南省书协”,英文全称是“Yunnan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YCA”。会址设在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4066号。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