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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评分细则

201471日)

    根据《云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凡提出加入云南省摄影家协会的申请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户籍或工作在云南省境内。

    3.赞成云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并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条  申请人业绩条件

申请人的业绩条件为积分制。积分为10分以上(含10分,其中必须有4分以上为A-1A-22得分)者,可以提出入会申请。具体积分规定为:

 

1、从事摄影创作的申请人:

序号

业绩条件

分值

(10分制)

A-1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影赛、展览中获(常设奖)铜奖以上

10/

A-2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影赛、展览中获(常设奖)优秀奖

9/

A-3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影赛、展览中获(非常设奖)金奖

10/

A-4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影赛、展览中获(非常设奖)银奖

9/

A-5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影赛、展览中获(非常设奖)铜奖

8/

A-6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影赛、展览中获(非常设奖)优秀奖

7/

A-7

在中国摄协媒体、业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含北京市摄影器材城月赛)中获得铜奖以上奖项

57/

A-8

在中国摄协媒体和各业务部门主办的影友联谊活动中获得相当于三等奖以上奖项

46/

A-9

在《中国摄影》杂志、《大众摄影》杂志、《中国摄影报》和《中国摄影年鉴》等刊上发表作品和中国摄影手机报封面图片

5/

A-10

在中国摄影家协会网站或省会(昆明市)举办过个人作品展,获得过北京摄影函授学院优秀学员称号并在北京摄影函授学院网站举办在线影展,公开出版过个人摄影作品集

5

A-11

参加具有国际影响的影展并获奖,或受国外著名摄影机构邀请在国际交流中举办个展并具有良好影响

8-10

A-12

在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及云南省摄协主办、承办的影赛(展览)中获金奖

8/

A13

在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及云南省摄协主办、承办的影赛(展览)中获银奖

7/

A-14

在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及云南省摄协主办、承办的影赛(展览)中获铜奖

6/

A-15

在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及云南省摄协主办、承办的影赛(展览)中获优秀奖

5/

A-16

在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及云南省摄协主办、承办的影赛(展览)中获入选奖

4/

A-17

在云南省摄影家协会参与的多个省级摄协联合主办的影赛(影展)中获金奖

8/

A-18

在云南省摄影家协会参与的多个省级摄协联合主办的影赛(影展)中获银奖

7/

A-19

在云南省摄影家协会参与的多个省级摄协联合主办的影赛(影展)中获铜奖

6/

A-20

在云南省摄影家协会参与的多个省级摄协联合主办的影赛(影展)中获优秀奖

5/

A-21

在云南省摄影家协会参与的多个省级摄协联合主办的影赛(影展)中获入选奖

4/

A-22

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

3/

A-23

在云南省各州市摄协主办的影赛(展览)中获金奖

6/

A-24

在云南省各州市摄协主办的影赛(展览)中获银奖

5/

A-25

在云南省各州市摄协主办的影赛(展览)中获铜奖

4/

A-26

在云南省各州市摄协主办的影赛(展览)中获优秀奖或入选奖

2/

A-27

在云南省各县、县级市、区摄协主办的影赛(展览)中获金奖

4/

A-28

在云南省各县、县级市、区摄协主办的影赛(展览)中获银奖

3/

A-29

在云南省各县、县级市、区摄协主办的影赛(展览)中获铜奖

2/

A-30

在云南省各县、县级市、区摄协主办的影赛(展览)中获优秀奖或入选奖

1/

A-31

在县级以上公开报刊发表摄影作品

1-3/

A-32

在县级以上内部报刊发表摄影作品

1/

A-33

确有摄影艺术造诣,且作品在国际国内重要展会中展出或被名家画廊收藏,一位副主席和一位常务理事共同推荐

10

 

 

 

说明:

(1)同一件作品多次获奖、入选、发表的,只计算一次分值(分值不同时按最高分计算)。以组照形式获奖、入选、发表的作品,视为一件作品。

(2)“发表”仅指作为摄影作品发表的图片,不包括作为技术、评测等文章示意图、图例的图片。

(3)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等同于获金、银、铜奖及入选。

(4)作品获得国外重要大展、大赛铜奖以上奖项和在全国性各摄影媒体、报刊发表作品的,视具体情况作为申请人业绩的参考要素。

   2从事摄影教育的申请人:

序号

业绩条件

分值

(10分制)

B-1

在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从事专职摄影教育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业绩突出

2-10

B-2

在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从事专职摄影教育工作,具有中级职称5年以上,业绩突出

2-10

B-3

在培养摄影人才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成绩突出,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2-8

B-4

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在国内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摄影作品或文章

3/件、篇

  

 

 3、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摄影图书出版的申请人:

序号

业绩条件

分值

(10分制)

C-1

在公开媒体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工作,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业绩突出

8-10

C-2

在公开媒体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连续工作5年以上,业绩突出

8-10

C-3

在公开媒体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连续工作3年以上,业绩突出

5

   

4、从事摄影组织和摄影相关产业工作的申请人:

序号

业绩条件

分值

(10分制)

D-1

云南省摄协团体会员(州市摄协)主席(会长)或秘书长,担任该职务2年以上

8-10

D-2

云南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州市摄协)常务理事、理事,专职从事组织工作连续5年以上,且取得较好工作成绩

3-5

D-3

全省有影响的摄影团体主席(会长)或专职工作人员,担任该职务3年以上,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5-10

D-4

在县、县级市、区级摄影协会担任主要负责人,长期从事基层摄影组织工作,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3-6

 

D-5

云南省各州市摄协会员

3

D-6

云南省各县、县级市、区摄协会员

2

D-7

在云南省摄协报名并被批准为云南省文联文艺志愿者服务队员,且成绩突出,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1-3

 

D-8

积极组织、参与中国摄协、云南省摄协主办、承办的大型摄影活动(影赛)和公益活动,成绩突出,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组织者5-10分,参与者1-5

D-9

长期在图片产业领域、在摄影技术、器材研发等领域工作,取得突出业绩或获得专利的人员(5年以上)

6-8

注:

1)分值未确定为一个数值的条件,将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2)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请入会的条件,并不作为必定入会的资格。

 第三条  报送材料与申请程序

1.报送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需真实、有效、规范。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凡具备上述基本和业绩条件,并自愿申请加入云南省摄影家协会的个人,均须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书》;并交个人大1寸证件照两张,一张贴《入会申请书》,一张用于入会申请被批准后贴《会员证》。

2)从事摄影创作的申请人,应提交本人拍摄的作品6件(7英寸,背面标注作品名称),作品获奖、入选、发表等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业绩情况相应地在积分栏内为自己估分、评分。并填写《云南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评分细则》 “序号”。

3)从事摄影教育的申请人,应提交单位开具的任职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职称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并提交关于摄影教育的不少于800字的摄影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不限,但须自创,不得抄袭);

4)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和图书出版的申请人,应提交单位开具的任职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职称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

5)从事摄影组织工作或摄影志愿者组织和服务工作的申请人,应由所在团体会员或相关单位对其工作业绩等出具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另需提交本人摄影作品6件(7英寸)。

注:在申报纸质材料的同时须提供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

2.申请程序

1)通过云南省摄协团体会员(州市摄协及下属县、区、县级市)申报的申请人应由两名云南省摄协会员介绍,并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再将材料送交所在地区的州市摄协,由州市摄协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送交云南省摄协秘书处;

2)驻滇中央单位、省直机关的申请人,经两名云南省摄协理事介绍并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由所在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本人将材料送交云南省摄协秘书处;

3)无法由州市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人,经两名云南省摄协理事介绍,并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由有关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本人将材料送交云南省摄协秘书处。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 云南省摄影家协会秘书处负责接收和审核入会申请材料;

2. 云南省摄影家协会常务理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条件组织审批。

    第六条  入会手续和会费缴纳

1.申请人的入会申请被批准,需按要求办理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后,成为云南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云南省摄协将及时为其办理会员证;

2.入会满5年并年龄达到65周岁的会员,可免交会费;

3.连续5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云南省摄影家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终止其各项会员权利,收回会员证,并在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本细则经云南省摄影家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属云南省摄影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