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文艺评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文艺评论工作者、文艺评论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是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团结和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致力于繁荣我省文艺评论事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云南文艺高质量发展,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云南篇章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和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理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积极倡导文艺评论工作者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二)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团结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投身文艺评论事业,培育和发展壮大文艺评论工作者队伍;
(三)倡导会员关注文艺创作,及时评论和分析文艺作品、文艺现象和文艺动态,积极推介、宣传我省的优秀文艺人才和文艺成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艺术鉴赏能力,为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四)组织开展科学、健康、理性、客观、公正的文艺评论和学术活动,激浊扬清、褒优贬劣,发挥文艺评论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职责作用;
(五)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取各种方式表彰、奖励我省文艺评论方面的优秀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文艺评论工作者;
(六)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省内外各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我省文艺评论事业的全面发展;
(七)开展与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组织的联系,增进地区间文艺评论家组织的友好往来;
(八)加强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管理和网络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广泛、规范有序的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网络体系,针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培训等工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我省从事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工作并取得一定成就;
(四)各类文艺评论工作者的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经其所在州市文联或文艺评论家协会推荐,或由本会两名理事或一名副主席推荐;
(三)团体会员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推荐;
(四)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其文艺评论实践及成果等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云南省文艺评论行业自律公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形象,或因道德失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私自以本会名义在外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主席、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取网络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云南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分席位制理事和非席位制理事,各团体会员现任负责人原则上作为席位制理事候选人,席位制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任,并报云南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非席位制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在省文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为会员服务;
(二)在文艺评论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评论家协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聘任为荣誉职务者原则上为上届主席团成员,聘任荣誉职务的不再兼任理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取消会费标准,会员入会不再缴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简称云南省评协,会址设在昆明市广福路4066号。
云南省文艺评论家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Literature & Art Critics Association ,缩写为YLACA。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4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