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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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云南省音乐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云南各民族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包括新文艺群体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云南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云南省音乐家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云南省音乐家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云南省音乐家协会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准确把握文艺工作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使命,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优化职能,转变工作机制,把团结联系服务音乐工作者作为根本任务,最广泛地团结引领全省广大音乐工作者包括新文艺群体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争做德艺双馨艺术家,为进一步繁荣文艺事业,实现云南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云南篇章贡献力量。

  第六条 云南省音乐家协会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云南省音乐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音乐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音乐人才培训、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主题创作实践活动、组织艺术成果展演展示、评优评奖,奖励先进、树立典型、加强文艺理论评论研究、创新文艺志愿服务、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八条 云南省音乐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音乐工作者行为守则,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开展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强行风建设和行业建设。

  第九条  “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音乐创作活动,提高音乐创作水平,努力创作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民族性和观赏性统一的优秀音乐作品。

  第十条   举办各种座谈、交流演出和观摩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一条  组织音乐评论家、理论家进行学术研讨,促进音乐评论、理论工作的开展与提高。

  第十二条  组织会员收集、整理研究我省各民族的音乐文化遗产,发扬各民族音乐文化的优良传统,繁荣社会主义音乐文化,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三条  积极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广泛开展文艺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及其他社会音乐活动,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做好同国内外各音乐团体及音乐家的联系工作,积极开展对外音乐文化交流活动,努力扩大云南各民族音乐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  联系有关单位,协调社会力量,广泛组织比赛及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各条音乐战线上有贡献的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包括新文艺群体入会,发展和扩大协会组织。积极主动地推荐符合条件的本会会员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云南工作的音乐理论家、作曲家、指挥家、音乐表演家、音乐教育家、戏曲音乐家、音乐文学家、音乐编辑、音乐翻译、新文艺群体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社会音乐活动家,其作品、表演、论著、翻译和组织的社会音乐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本会接纳团体会员。凡我省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在我省有一定影响的音乐团体,以及各州、市级音乐家协会,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指导,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一般经过有关方面推荐,亦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主席团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本会会员的创作、表演、研究活动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障和维权。

  第二十二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者,经主席团会通过,即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省工作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外省会员调本省工作,凭会员关系证明可转为本会会员。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幕期间,主席团会为常设领导机构,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各种专业性二级学会,,在云南省音乐家协会的统一指导下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理事若干名组成,原则上每年必须召开一次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确定后,理事会按照协会章程聘任。设名誉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由曾担任过上一届的本会主席、副主席及有较高声望的音乐家担任,由新一届主席团会根据具体情况设立。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1、政府拨款;2、本会的活动收入和开展音乐文化有偿服务活动的收益以及其它合法收入;3、会员的会费;4、社会、企业、团体资助和个人捐赠。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通过与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云南省音乐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