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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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作家协会章程
  

201618日云省作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领导下,云南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云南省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和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云南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广泛团结和组织全省各民族作家,繁荣和发展全省各民族的社会主义文学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满足全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省各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云南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云南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云南省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 云南省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团结、服务、倡导、繁荣”的原则。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文学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本会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努力学习,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各种文学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第九条 本会大力组织和推动我省文学理论研究和文学批评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十条 培养各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尊重少数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

  第十二条 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作家的大团结,增进同港、澳、台地区作家和国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三条 本会积极配合各有关单位、学术团体开展国内、国外文学创作的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国外作家的联系和友谊,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努力将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文学作品转化为文化产品,以争取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和网站。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第十五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六条  组织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研究、学术专著、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由各地、州、市作协组织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州市作家协会和全省性的产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法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停止或取消会籍。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在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方。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由各地、州、市作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地、州、市的理事,由各地、州、市文联从其主要分管文学创作工作的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候选人,各地、州、市文联的理事,如因工作调离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常务理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领导会务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云南省文联党组推荐,常务理事会聘任,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若届中主席、副主席变动需增补,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省作协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对我省文学事业的发展热心支持和大力资助的海内外友好人士和友好团体。

  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推举或常务理事会聘请。

  经 费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四、有关的文化活动所得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作家协会简称云南省作协。云南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昆明。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云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