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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章程

(2019年4月9日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各民族杂技艺术家、杂技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杂技艺术事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是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和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准确把握文艺工作的时代主旋律和历史使命,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优化职能,转变工作机制,把团结联系服务杂技文艺工作者作为根本任务,最广泛地团结引领全省广大杂技文艺工作者以及新文艺群体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杂技艺术事业,争做德艺双馨艺术家,为进一步繁荣文艺事业,实现云南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云南篇章贡献力量。
  第六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杂技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杂技人才培训、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主题创作实践活动、组织艺术成果展演展示、评优评奖,奖励先进、树立典型、加强文艺理论评论研究、创新文艺志愿服务、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八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杂技艺术家和杂技艺术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杂技艺术工作者行为守则,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开展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强行风建设和行业建设。
  第九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培养和扶持杂技人才,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杂技艺术工作者,组织广大杂技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杂技艺术活动开展,表彰先进,激励创新创优。 
   第十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性相统一,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努力创作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一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各行各业在杂技领域有贡献、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特别关注新文艺群体中杂技人才,积极引导并及时吸收入会,努力发展和壮大协会组织。积极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本会会员加入中国杂技家协会。
  第十二条 第五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努力推动杂技艺术的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发扬艺术民主,增强学术交流,鼓励和支持艺术创作中的自由竞争,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各种风格、各种流派的互相学习、互相促进,鼓励和支持杂技艺术展现地方民族特色和军旅特色。
  第十三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对优秀的杂技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协会积极发掘和支持后起之秀,培育复合型的杂技人才队伍,关心老老一辈杂技艺术家,辅导群众业余杂技活动。
  第十四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积极开展同国内外杂技艺术界的交流,增强同全国各省(市)和外国杂技组织、艺术家、理论工作者和表演团体的联系与业务交流。
  第十五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积极支持开发艺术产业资源,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杂技作品转化为艺术产品,在文化产业市场中扩大其影响力,争取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与业务交流。
  第十六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鼓励杂技艺术工作者继承和发扬杂技艺术的民族传统,同时又努力吸收国内外优秀杂技艺术成果,不断开拓创新,用新、难、美打造精品力作,积极创作更多、更好的优秀节目,为建设民族文化强省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各杂技团体,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杂技协会指导,向杂技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杂技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和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云南工作的杂技艺术家、新文艺群体中的杂技艺术工作者以及组织工作者,其艺术作品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者,经过有关方面推荐或杂技艺术家协会会员推荐介绍,经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履行手续,均可成为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义务:遵守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章程,执行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的决议,完成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交付的任务,积极发展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会员,开展符合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章程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权利:推选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依法依章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个人会员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义务:遵守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章程,执行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决议,维护云南省杂技家协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接受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业务指导,向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杂技艺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推荐新会员,完成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交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创作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障和维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章程,经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主席团(理事会)审议通过,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云南省工作的中国杂技家协会会员,为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当然会员;外省杂技会员调本省工作,凭杂技会员关系证明可转为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会员。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幕期间,主席团(理事会)为常设领导机构,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驻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各种专业性二级学会,或成立各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行业建设和艺术发展。各专业委员会在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的统一指导下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荐产生,大会筹备机构可根据需要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须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为全省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职责:讨论并决定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杂技协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分席位制理事和非席位制理事,各团体会员现任负责人原则上作为席位制理事候选人,席位制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任,并报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非席位制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共同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召集。
  秘书长、驻会副秘书长人选必须是协会在职驻会干部,秘书长人选由省文联党组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确定后,由理事会按协会章程聘任。此外,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理事中聘任兼职副秘书长1-2人。
  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聘任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云南省杂技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原则上为上届主席团成员,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章程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社会赞助。
  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经费、资产及财政拨给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简称云南省杂协。云南省杂技家协会会址设在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4066号。云南省杂技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 Yunnan Province Acrobats Association(缩写YPAA),会址设在昆明。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修改权属云南省杂技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云南省杂技家协会。